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啟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157號 債 權 人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鄭啟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水舞酷動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水舞酷動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清晰之買賣契約書影本。 ㈣確認代理人姓名究為鄭「啟」豪或鄭「啓」豪,並提出與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