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啟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166號 債 權 人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鄭啟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中都健核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㈡得對債務人中都建核股份有限公 司請求就訴外人麥克文森實業有限公司所負電子簽帳服務債務之法律依據為何?(有無債務讓與或承擔?高檢署處分書 之記載似僅認經營權移轉契約文件係訂定買受方保證會員權益,未見有本件請求之債務約定移由債務人負擔之記載)並 補正對債務人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所附文件資料並無 債務人公司名稱)。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4月25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