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何佳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4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何佳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漫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 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按原確定判決,雖僅令合夥團體履行債務,但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自得對合夥人執行。有司法院院字第918號解釋可參,是實務上尤無於合 夥之外,再列某一合夥人為共同被告之理,亦有最高法院66年第9次民庭庭提總會議決議可參。依前開說明,若債權人 對隆友汽車貨運行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即得對合夥人之財產為執行,無另再對合夥人取得執行名義之必要,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