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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4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9 日

債 權 人
乙盛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東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宜德營造有限公司即宜德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張榆柔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前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未據表明請求之標的及數量、對債務人張榆柔之請求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聲明事項為何?(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各為何?)。㈡確認張榆柔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補正對其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㈢補正支票票號BTP0000000號之支票背面影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4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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