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木川、成培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56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債 權 人 成培瑄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培瑄共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宗郡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月13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