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魏梓宸、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木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57號 債 權 人 魏梓宸 代 理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前列魏梓宸、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債 務 人 蔣翔勝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魏梓宸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民法第2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依債權人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所提出之陳報狀後附之金額計算附表所示,債權人魏梓宸請求金額新臺幣13,417元部分,係含(本金13,117元,利息156元,延滯息144元),係本件債權人魏梓宸主張複利部分,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核與上開規定不符,其請求利息滾入原本再請求利息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