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84號
- 債權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趙子賢
- 代理人
- 程光儀律師/張義群律師/陳澤熙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元記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土地為債務人洪元記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無權占用之釋明資料(依狀附資料皆無債務人洪元記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資料)。
㈡提出「洪元記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