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奕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13號 債 權 人 陳奕勛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六合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六合貿易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有經濟部商 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