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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債權人
陳奕勛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六合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六合貿易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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