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085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林俐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榕信開發工業有限公司、蔡宛珂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榕信開發工業有限公司業於111年4月18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2247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