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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景超趙偉志即囿囿工程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3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郭景超 債 務 人 趙偉志即囿囿工程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零參佰陸拾捌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肆拾壹萬零柒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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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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