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何松螢即榮騰水果行、張義尚即永順山產行、陳以山即洽豐水果行、陳明峯即景鎮水菓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504號 債 權 人 何松螢即榮騰水果行 債 權 人 張義尚即永順山產行 債 權 人 陳以山即洽豐水果行 債 權 人 陳明峯即景鎮水菓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冠余、蘇白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為各自債權,應補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向債權人四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 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 ㈢確認債權人是否為「何松螢即榮騰水果行」或「何黃翠錦即榮騰水果行」,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商業變更登記資料。 ㈣提出債務人賴冠余、蘇白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