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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7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6 日

債權人
吉香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華成即彭翠玉之繼承人、朱育賢即彭

翠玉之繼承人、朱凱揚即彭翠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繼承相關資料(因被繼承人彭翠玉已死亡)①債務人繼承系統表。

②被繼承人彭翠玉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③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㈡補正對被繼承人彭翠玉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釋明被繼承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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