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675號
- 債權人
- 蔡政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鋒益反光科技有限公司、「彭政閔」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鋒益反光科技有限公司業於110年05月26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2932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對債務人即背書人「彭政閔」為本件請求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系爭二張支票,執票人即債權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債權人就本件系爭二紙支票,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即彭政閔已喪失追索權。)。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