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711號
- 債權人
- 樂酷馬智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鎰承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樂酷馬智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鎰承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承攬工程合約書影本。
㈣提出債權人已付訂金234150元予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如匯款單、收據影本)。
㈤請求利息年息百分之十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