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8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許瑞銘建築師事務所、聲請對於債務人大亨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46號 債 權 人 許瑞銘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許瑞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亨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㈡陳報「林忠興」為何人代理人?若為債權人之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正本。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1年4月2 1日」? ㈣確認債務人為「大亨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廠)」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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