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林政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4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沐德建材有限公司、許政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許政儒」為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倘為後者,並應釋明連帶給付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