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嘉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712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保興、戴美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本件得以對「債務人戴美玲」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