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嘉冠文創有限公司、陳冠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723號 債 權 人 嘉冠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瑞澄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委託印刷製作咖啡彩盒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委 託單、送貨單、簽收單)。 ㈡提出債務人瑞澄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