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鄭祖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311號 債 權 人 鄭祖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瑞澄企業有限公司、孫英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瑞澄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㈡確認「孫英哲」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惟本件台端據以請求 之支票,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 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債權人就此支票,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即(背書人孫英哲)已喪失追索權,若台端聲請就本件系爭支票對「孫英哲」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若非,請具狀載明「孫英哲」非本件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