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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4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408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蔡慶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捌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慶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5日止累計261,875元正未給付,其中73,280元為消費款;188,59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4408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3280元 蔡慶川 自民國111年05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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