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吳陳麗卿
- 原告升麗生技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570號 債 權 人 升麗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陳麗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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