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豪震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林惠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572號 債 權 人 豪震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泓工程有限公司、陳亭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㈡確認陳亭宇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釋明何以得對其為本件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