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10號
- 債權人
- 靜宜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唐傳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康城國際有限公司、李世銘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少了「財團法人」四個字)
㈡提出債務人積欠水電費102,120元之釋明文件。(如:水電費收據影本)
㈢確認「康城國際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