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靜宜大學、唐傳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10號 債 權 人 靜宜大學 法定代理人 唐傳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康城國際有限公司、李世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少了「財團法人」四個 字) ㈡提出債務人積欠水電費102,120元之釋明文件。(如:水電費 收據影本) ㈢確認「康城國際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