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齊鑫聯合行銷有限公司、郭惠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973號 債 權 人 齊鑫聯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惠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鄧瑞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中記載債務人為「張雅筑」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所附委託契約書委託人 為「鄧瑞龍」不相符)。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未約 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