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律銓科技有限公司、陳世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43號 債 權 人 律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致瑋即貝克馬可工作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每日支付延誤工程費8,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㈡確認原因事實中關於記載債務人另須支付兩倍預付貨款之賠償金額「512,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之。(因與預付款268,800元之兩倍537,600元未 合。)。 ㈢確認請求金額「1,028,8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 狀更正之。 ㈣確認聲請狀狀頭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100,000元」之記 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㈤提出貝克馬可工作室(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