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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8 日

債權人
律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致瑋即貝克馬可工作室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每日支付延誤工程費8,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㈡確認原因事實中關於記載債務人另須支付兩倍預付貨款之賠償金額「512,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預付款268,800元之兩倍537,600元未合。)。

㈢確認請求金額「1,028,8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㈣確認聲請狀狀頭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100,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㈤提出貝克馬可工作室(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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