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陳偉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45號 債 權 人 陳偉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百鴻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百鴻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 10年6月23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34653號函准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股份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