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5號
- 債權人
- 幸福水屋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玉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金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權人幸福水屋國際有限公司業於110年9月10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53882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債務人楊金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標的其中新臺幣306,091元部分利息自附表所載發票日起算之發票日為何日?(因無附表)
㈣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