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809號
- 債權人
- 林賢
- 代理人
- 羅佩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春鴻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春鴻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春鴻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債權人為「林賢」是否有誤?(因與聲請狀具狀人為星彩實業有限公司不相符)
㈣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