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創元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江忠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812號 債 權 人 創元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忠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了一個及 字。) ㈡請求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法定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如訂購單、發票並蓋 有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等等)。 ㈣確認聲請狀尾法院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