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謝岳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813號 債 權 人 謝岳勳 謝亞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展逸工程有限公司、紀俊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 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