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824號
- 債權人
- 陳仁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銳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事實及理由中關於債務人「將該8張支票」交由債權人收執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