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陳仁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824號 債 權 人 陳仁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銳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事實及理由中關於債務人「將該8張支票」交由 債權人收執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如依借款 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