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曹齡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9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曹齡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萬怡健康生技有限公司、賴金妙、張彩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計算方式是否有誤(利息計算期間僅有固定期間,未表明請求迄日為清償日,且就請求利率「1.845%浮動計算 利息」部分亦非明確)。 ㈡確認違約金起算日為何(聲請狀內「按逾期之日起」之記載並非明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