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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9 日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曹齡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萬怡健康生技有限公司、賴金妙、張彩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計算方式是否有誤(利息計算期間僅有固定期間,未表明請求迄日為清償日,且就請求利率「1.845%浮動計算利息」部分亦非明確)。

㈡確認違約金起算日為何(聲請狀內「按逾期之日起」之記載並非明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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