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90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曹齡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萬怡健康生技有限公司、賴金妙、張彩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計算方式是否有誤(利息計算期間僅有固定期間,未表明請求迄日為清償日,且就請求利率「1.845%浮動計算利息」部分亦非明確)。
㈡確認違約金起算日為何(聲請狀內「按逾期之日起」之記載並非明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