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1號
- 債權人
- 光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運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光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聲請狀末之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陳報債務人運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運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統一編號:24818615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氣泡水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0年12月7日」?
㈤確認本件請求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