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助航企業有限公司、蔡佳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169號 債 權 人 助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佾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訴訟標的金額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4萬1250「千」元之 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