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比撒列巧匠工坊有限公司、歐宸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238號 債 權 人 比撒列巧匠工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宸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惠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403,000元」是否有誤?(因與訴訟標的金額40萬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