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朱毅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65號 債 權 人 朱毅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綠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蔡為志即綠映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具狀更正。 ㈡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提出發包工程契約書影本及出貨單影本及發票影本。 ㈣提出請求金額531,602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