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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債權人
朱毅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綠映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為「蔡為志即綠映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具狀更正。㈡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㈢提出發包工程契約書影本及出貨單影本及發票影本。㈣提出請求金額531,602元之計算式。】,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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