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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2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4 日

債權人
浤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俊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春鴻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承攬三項工程之契約書影本及三項工程金額為何?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632,205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債務人春鴻營造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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