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433號
- 債權人
- 泓竣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國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思佳即嘉鴻鋼鐵工程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請求聲明記載自「110年」1月8日起算利息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聲請狀事實與理由三、記載「遲延利息之起算時點係「110年1月8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