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廖塗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45號 債 權 人 廖塗城 陳柏良 謝玉蓮 陳徐鳳英 吳欣妍 李諠宜 謝娫鈴 羅滿妹 羅瑞英 林益安 廖壬癸 陳奕璇 兼上十二人 共同代理人 廖英佐 上 十三人 共同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香港商諾維亞國際有限公司、許鴻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各自債權,須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 ㈡確認債權人謝娫鈴姓名究為「謝娫鈴」或「謝娗鈴」,並提出與債權人謝娫鈴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文件。(如: 身分證影本) ㈢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香港商諾維亞國際有限公司業於110年05月04日經授商字第1100107709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