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625號
- 債權人
- 康栢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國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羽安光源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代為處理債務人空運出口貨物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
㈡陳報債務人羽安光源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英文名稱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確認訴訟標的請求金額為「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玖拾貳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2,313元」不相符)
㈣提出債務人羽安光源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