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628號
- 債權人
- 商景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金泉、鼎元展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聲請狀狀尾法院為「台南地方法院」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買賣契約書影本一份。
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㈤提出債權人於110年12月29日將產權登記予鼎元展企業有限公司之釋明資料。
㈥利息起算日自110年12月29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