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商景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628號 債 權 人 商景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金泉、鼎元展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聲請狀狀尾法院為「台南地方法院」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買賣契約書影本一份。 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㈤提出債權人於110年12月29日將產權登記予鼎元展企業有限 公司之釋明資料。 ㈥利息起算日自110年12月29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