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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6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3 日

債權人
商景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金泉、鼎元展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請求之事實理由及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6月30日送達於本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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