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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蔡欣潔

  • 原告
    宅立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債務人朱筱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629號 債 權 人 宅立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潔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筱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承攬工程之契約書影本。㈢ 提出債務人朱筱麗(住○○市○○區○○街00巷0號)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此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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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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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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