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宅立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蔡欣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629號 債 權 人 宅立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潔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筱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承攬工程之契約書影本。㈢ 提出債務人朱筱麗(住○○市○○區○○街00巷0號)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此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