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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6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7 日

債權人
宅立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潔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筱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承攬工程之契約書影本。㈢提出債務人朱筱麗(住○○市○○區○○街00巷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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