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一之順生技有限公司、李姿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771號 債 權 人 一之順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姿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