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一之順生技有限公司、李姿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771號 債 權 人 一之順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姿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㈡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是否有 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7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 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