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771號
- 債權人
- 一之順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姿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㈡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7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