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林建宏即長固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832號 債 權 人 林建宏即長固工程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信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林建宏即長固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非獨資商號,應列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本票票號WG0000000之完整本票「影本」(因原本票影 本影印不完整,無本票發票日之記載)。 ㈢提出「信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