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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3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4 日

債權人
廣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威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

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台端聲請狀狀末之公司印文(公司章)。

二、請陳報債務人訂製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三、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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