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邱俊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4號 債 權 人 邱俊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臺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確認債權人為邱俊德是否有誤?(因與應收帳款帳單寄件人 :上泰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確認債務人為高臺麟是否有誤?(因與應收帳款帳單對照立 約人:昶穏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