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4號
- 債權人
- 邱俊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臺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確認債權人為邱俊德是否有誤?(因與應收帳款帳單寄件人:上泰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確認債務人為高臺麟是否有誤?(因與應收帳款帳單對照立約人:昶穏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