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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債權人
邱俊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臺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確認債權人為邱俊德是否有誤?(因與應收帳款帳單寄件人:上泰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㈢確認債務人為高臺麟是否有誤?(因與應收帳款帳單對照立約人:昶穏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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