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台灣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徐俊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653號 債 權 人 台灣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俊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侊懋企業有限公司、劉雲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劉雲麟」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