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653號
- 債權人
- 台灣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俊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侊懋企業有限公司、劉雲麟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劉雲麟」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促字第18653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侊懋企業有限公司、劉雲麟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劉雲麟」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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