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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6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6 日

債權人
台灣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俊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侊懋企業有限公司、劉雲麟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劉雲麟」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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